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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DHL通知,從2013年4月起,寄到印度尼西亞(INDONESIA)快件,印度尼西亞海關對貨物清關做出如下更改,為了避免貨物清關延誤,必須遵守以下的規(guī)定。
1, (1)進口貨物中含有食品、藥品和化妝品,收貨地址為個人,并且是用于個人消費的,不管數(shù)量多少,均需要提供進口許可證明。 (2)進口貨物中含有電子和通訊產(chǎn)品(如手機、智能手機、IPAD、iphone、PDA等) ,收貨地址為個人,收貨人需要提供貿(mào)易部門頒發(fā)的進口許可證明。 (3)現(xiàn)成的服裝產(chǎn)品價值大于或者等于 250美元的,需要提供一份原產(chǎn)地的檢驗證書。
2,寄運給酒店、個人、銀行和參展的貨物,若收件人不具備進口許可證(API)、海關識別號碼(Customs Identification Number)、稅務號碼(NPWP),不允許進口100公斤以上的貨物。
3,進口CD / DVD的要求 (1)以個人名義進口DVD / CD,允許進口的最大數(shù)量是10個。數(shù)量大于或者等于10個的,需要提供進口許可證明。 (2)以公司名義進口DVD / CD,不管數(shù)量多少,都需要提供進口許可證證明。
如果沒有根據(jù)需要提供進口許可證明,貨物將根據(jù)當?shù)貤l例給予自動退回,棄件或者銷毀處理。
以上條例,即時生效。 MYEX閩亞國際快遞
2013-05-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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